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基礎》輔導:委托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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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
(一)概念及適用范圍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jié)算方式。
單位和個人憑已承兌商業(yè)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結(jié)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結(jié)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二)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簽發(fā)托收憑證。
2.委托。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3.付款。銀行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審查無誤辦理付款。
(1)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2)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nèi)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yè)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三)拒絕付款
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連同有關債務證明、憑證寄給被委托銀行,轉(zhuǎn)交收款人;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nèi)出具拒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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