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法律法規(guī)》考點: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19-04-24 15: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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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基本規(guī)定:
一、安全生產管理的方針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
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法律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是直接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要領導責任的決策人。
(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地位和職責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者
(3)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協(xié)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yè)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xié)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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