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法律淵源


【所屬章節(jié)】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知識點】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
1.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1】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解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例如,2016年11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104條進行了解釋,明確了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的具體含義。
3.法規(guī)
(1)行政法規(guī):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guī):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解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州和設區(qū)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對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
4.規(guī)章
(1)部門規(guī)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guī)章: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釋1】自治州和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權就城鄉(xiāng)建設與管理、環(huán)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解釋2】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jù),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釋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jù),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決定。
【解釋】法律解釋權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司法解釋權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6.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
【解釋1】我國的法律淵源主要表現(xiàn)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釋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
【解釋3】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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