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注會《經(jīng)濟法》考前沖刺輔導:法律基礎知識(2)


【考點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特征(P19)
1、法律效力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
(2)無效民事行為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主張權利的主體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
(2)無效民事行為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民事行為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3、行為效果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對權利行使擁有選擇權,當事人可以撤銷其行為,也可通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如果撤銷權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要求變更民事行為的部分內容,并不要求將行為撤銷,則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仍然有效??勺兏?、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則視同無效民事行為,其效力溯及于行為的開始,即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2)無效民事行為則自始無效、絕對無效。無效民事行為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當事人通過一定行為消除無效原因,使之有效,這不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補正,而是消滅舊的民事行為,成立新的民事行為。
4、行使時間不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在無效民事行為中,則不存在時間的限制。
【例題4】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聯(lián)系和區(qū)別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B、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都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C、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效力與無效民事行為一樣,自行為開始時無效
D、可撤銷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后,其法律后果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由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屬于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欠缺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2)選項B: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撤銷前,其效力已經(jīng)發(fā)生,未經(jīng)撤銷,其效力不消滅;(3)選項C: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一經(jīng)撤銷,其效力溯及于行為開始時無效;(4)選項D:如果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被依法撤銷,則具有與無效民事行為相同的法律后果。
【考點5】撤銷權(P20)
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根據(jù)撤銷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2、并非所有當事人均享有撤銷權。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當事人是否享有撤銷權,須經(jīng)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
3、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例題5】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下列關于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chǎn)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
B、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
C、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D、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答案】ABCD
【考點6】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P21)
1、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民事法律行為已經(jīng)成立,但是效力卻處于一種停止狀態(tài)。條件成就之后,法律行為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條件(附消滅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jīng)開始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當條件成就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
【解釋】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當事人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1)附延緩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雖然已經(jīng)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fā)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例題6】甲、乙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出租給乙居住。下列對這一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條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1)選項CD: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結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不論是不是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死亡之日);(2)選項AB: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該合同已經(jīng)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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