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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冊會計師《稅法》輔導:關稅法(12)

更新時間:2010-04-12 10:17:2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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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節(jié) 征收管理2

  關稅征收管理,與國內其它稅有所不同,應重點掌握,特別關注新增內容。

  (一)關稅繳納

  1.申報時間: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納稅期限:關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填發(fā)稅款繳納證的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如關稅繳納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周末或法定節(jié)假日,則關稅繳納期限順延至周末或法定節(jié)假日過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3.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經海關總部署批準,可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關稅強制執(zhí)行 轉自環(huán)球網校edu24ol.com

  1.征收關稅滯納金。滯納金自關稅繳納期限屆滿滯納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關稅之日起,按照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滯納金征收比率(萬分之五)×滯納天數。

  (三)關稅退還

  如遇下列情況之一,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計同期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1.因海關誤征,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的貨物,在完稅后,發(fā)現有短缺情況,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1.關稅補征,是因非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補征期為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

  2.關稅追征,是因納稅人違反海關規(guī)定造成少征或漏征關稅,關稅追征期為進出口貨物完稅之日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并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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