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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答疑:票據法律關系

更新時間:2013-01-18 16:59: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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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答疑:票據法律關系

  1.票據法律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之間在票據的簽發(fā)和轉讓等過程中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票據關系和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

  (1)票據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行為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2)票據法上的非票據關系則是指由《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不是基于票據行為直接發(fā)生的法律關系,如票據上的正當權利人對于因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人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因手續(xù)欠缺而喪失票據上權利的持票人對于出票人或承兌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而發(fā)生的關系、票據付款人付款后請求持票人交還票據的關系等。

  2.票據基礎關系是票據關系的原因或前提。

  3.票據關系的獨立性

  (1)票據關系形成后,票據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或有效,均不影響票據的效力。

  【理解】票據關系的效力是依據票據行為的有效要件判斷的,與票據的基礎關系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只要具備票據行為的生效要件,該票據關系即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票據當事人違反《票據法》的上述規(guī)定而簽發(fā)、取得和轉讓了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該票據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該票據關系的債務人就必須依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對票據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而不得以該票據沒有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而進行抗辯。

  【法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票據法第23條)。

  (2)票據關系因一定原因失效,亦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

  【法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票據法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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