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定金
更新時間:2013-07-30 10: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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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定金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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