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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贈與合同

更新時間:2013-10-15 12:54: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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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必考知識點答疑: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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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毀損、滅失以及贈與財產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是否一律不承擔責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合同是否無論如何都不得撤銷?撤銷權行使期間為何有1年和6個月的區(qū)分?經濟狀況惡化,可以永遠都不必履行贈與合同了嗎?

  解答:

  1.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合同的撤銷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解釋】贈與人主張任意撤銷可以沒有任何理由。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忘恩行為時,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法定撤銷情形: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行使撤銷權的期間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如果贈與人正常,那么談不上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問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解釋】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因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而不同,“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此時因為贈與合同還是有效的,待贈與人經濟狀況好轉之后,仍舊需要繼續(x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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