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城規(guī)《管理與法規(guī)》知識點: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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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
(1)公開的原則。行政主體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其行政行為,主要有:公開行政所依據(jù)的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公開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理、處罰、強制執(zhí)行、裁決和復議決定等;公開行政過程包括行政機關的設置及不涉及國家或私人保密的一切情況。
(2)公正的原則。要排除行政主體可能造成偏見的因素,是指公平的對待行政相對人或相對人各方的原則。
(3)正當?shù)脑瓌t。行政行為應當正規(guī)地、符合理性地進行,具體要求是正規(guī)性和邏輯性。行政主體的地位、職權以及采取的方式、步驟等都有嚴格的根據(jù);行政程序的因果關系應當合乎邏輯、合乎理性。
(4)參與原則。公民或行政性對人對行政行為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并且使這種意見得到應有的重視。參與原則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在可能的條件下,擴大公民或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參與權。
(5)復審原則。行政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應當進行復核。其理論依據(jù)是行政行為的失誤難以避免性。行使復審職能的國家機關主要有:
①原行政政主體之外的行政機關,其復審稱之為“行政復議”。
②司法機關,其復審稱之為“司法審查”。由于行政復議機關仍然是行政機關,因此,行政復議之后仍然可以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成為終審。
(6)效率原則。行政行為應當用最短的時間、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取得最理想的行政結果。但是,由于行政主體處于主導地位,有時行政主體以提高行政效率為名,減少或免除自己行政程序的義務,限制或剝奪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增加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使效率成為“專制”的借口。因此在貫徹效率原則的同時,要防止行政機關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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