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城鄉(xiāng)規(guī)劃師考試管理法規(guī)輔導: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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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指行使行政許可權并承擔相應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第二,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該組織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相關聯(lián);第三,該組織應當具有熟悉與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專業(yè)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四,該組織應當具備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所必需的技術、裝備條件等;第五,該組織能對實施被授權實施的行政許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獨立地承擔責任。
3.被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以下規(guī)則:(1)委托主體只能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行政許可;(2)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jù)是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3)委托機關應當對被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被委托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4)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得將行政許可實施權再轉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5)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將被委托行政機關和被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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