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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電氣工程師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9

更新時間:2013-11-01 15:05:4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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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電氣工程師建設工程質(zhì)量管理條例――第九章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肢解發(fā)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jīng)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jié)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zhuǎn)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在轉(zhuǎn)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zhuǎn)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zhì)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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