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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考試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12)

更新時間:2011-11-04 15:03: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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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繼承法

  ◆ 繼承的開始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 遺產(chǎn)的范圍

  第三條 遺產(chǎn)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包括……(略)。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 繼承方式

  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

  ◆ 繼承權的喪失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

  第十條 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代位繼承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

  ◆ 遺產(chǎn)分配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chǎn)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chǎn)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chǎn)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shù)倪z產(chǎn)。

  ◆ 遺囑繼承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jīng)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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