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財產(chǎn)保全措施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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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財產(chǎn)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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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財產(chǎn)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貼封條就地封存,一般針對不動產(chǎn)或者體積較大、不易移動的財產(chǎn);扣押則是異地扣留;而凍結則一般針對銀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價證券。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幾種方法:
1.保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不易長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2.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chǎn)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chǎn)權登記部門。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chǎn)設立抵押、留置屬于民事?lián)P袨椋敭a(chǎn)保全屬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chǎn)進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yōu)先受償權。
4.保全第三人財產(chǎn)。即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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