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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期間

更新時間:2014-01-07 13:54:3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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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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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76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考點]期間

  解析:主要掌握下列內容:1、期間的計算。根據《民訴意見》第79條:民事訴訟中以日計算的各種期間均從次日起算。

  期間的順延

  [注意]涉外民訴案件期間的順延

  根據《民訴法》第246條的規(guī)定,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247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法律|教育網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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