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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四

更新時間:2014-08-08 14:32: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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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共基礎法律知識四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自治權范圍內,依法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針對某一方面問題制定的規(guī)范性文件屬于(單行條例)。

  2.憲法的本質在于,它是各種( 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3.我國《憲法》規(guī)定,(社會主義制度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

  4.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qū)。在特別行政區(qū)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以法律規(guī)定。

  5.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7.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9.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暫時代表主席職位。

  10.(國務院)有權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qū)域劃分。

  1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計監(jiān)督權,對( 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1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

  13.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wèi)祖國,保衛(wèi)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yè),努力為人民服務。

  15.根據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自治區(qū)主席)由實行區(qū)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擔任。

  16.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qū)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7.(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18.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線需要變動時,由上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xié)商擬定,報( 國務院)批準。

  19.村民會議由本村( 18周歲以上的村民)組成。

  20.對于罷免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同意后,予以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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