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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自考國際經(jīng)濟法概論筆記第七章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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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國際稅法

  第二節(jié) 稅收管轄權(quán)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quán)

  居民有自然人與法人之分。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居所與居住期限相結(jié)合,是國際上最常用的確定居民身份的方法。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1.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

  2.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

  3.總機構(gòu)所在地標準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quán)

  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quán)是征稅國,即收入來源國用來針對非居民來自境內(nèi)的所得。非居民在收入來源國的所得一般包括四個方面,要對這些所得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quán),必須首先確定它們的來源地,分述如下:

  (一)營業(yè)所得

  (二)投資所得

  (三)勞務所得

  (四)財產(chǎn)所得

  財產(chǎn)所得指轉(zhuǎn)讓各種財產(chǎn)的所得。

  第三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與重疊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國際稅收關系的焦點,一般指兩個國家各自依據(jù)自己的稅收管轄權(quán)按同一稅種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征稅期限內(nèi)同時征稅。

  二、國際重復征稅的消除或緩解

  (一)免稅制

  (二)抵免制

  (三)扣除制

  (四)減稅制

  同其他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相比較,減稅制最為靈活。

  第四節(jié) 國際避稅與逃稅

  一、國際避稅與逃稅的概念及方式

  跨國公司在國際避稅和國際逃稅方面就能夠采取兩個主要的手段:一是設立基地公司;另一是大搞轉(zhuǎn)讓定價。

  所謂基地公司,就是跨國公司在避稅港設立的公司,其本身往往并不從事實際經(jīng)營,而將跨國公司在世界各地的投資、貿(mào)易、信貸、勞務、技術轉(zhuǎn)讓等所得歸在它的名下,以達到不納稅或少納稅的目的。

  所謂轉(zhuǎn)讓定價,就是跨國公司在內(nèi)部交易中利用各國稅率高低不一和稅收規(guī)定各異人為地抬價或壓價以達到逃避稅收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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