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行政法學》重點復習筆記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法主體概述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一、行政法主體概述
(一)行政主體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在我國,行政主體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法學概念,系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并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
2.特征:(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
(3)行政主體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和參加行政訴訟。
(4)行政主體能獨立地承受行政行為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和行政訴訟的效果。
(二)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
行政法主體系指受行政法調(diào)整和支配的有關組織和個人。
從靜態(tài)看,行政法主體包括:(1)國家行政組織;(2)國家其它組織;(3)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5)在中國境內(nèi)的外國組織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從動態(tài)看,行政法主體由兩部分組成,即處于管理一方的行政主體和被管理一方的行政相對人。因此,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主體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主體必定是行政法主體,但行政法主體未必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僅限組織,不含個人,而行政法主體包括了一定的個人。
(三)行政主體與行政組織
行政學上:一級人民政府(如:國務院、省、市、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稱“行政機關”;不屬一級人民政府的部門機構(如:政府所屬的部、委、廳、局、處、室等)稱“行政機構”;行政機關與行政機構合稱為“行政組織”。鑒此,行政主體與行政組織之間的關系完全可以適用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
二、行政機關概述
(一)行政機關的涵義:指依憲法或組織法的規(guī)定而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國家機關
(二)行政機關的特征:
1國家依法設立 2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 3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 4國家機關
(三)我國行政機關的組織體系:中央、地方
1.中央-----國務院(職能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
2.地方機構(一般地方行政機關,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機關)
(1)一般地方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派出機關)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機關(自治區(qū)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xiāng))(3)特別行政區(qū)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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