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自考“金融法”第三章復習筆記


第三章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法律規(guī)范$lesson$
第一節(jié)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概述
外資金融機構:指在我國境內經營的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國投資銀行和外國證券公司等。
第二節(jié)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1.《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適用的主體范圍:適用于以下外資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 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 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但是,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保險公司和我國我保險公司與外國公司合資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受該條例的管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的金融機構在大陸境內設立和經營的金融機構,比照適用該條例。
2.外資金融機構設立標準
1)最低注冊資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 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于其注冊資本的50%.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2)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有完善的金融監(jiān)督管理制度。
3)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申請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有完善的金融監(jiān)督管理制度。
4)設立外資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qū)有完善的金融監(jiān)督管理制度。
3.外資金融機構的業(yè)務范圍
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yè)務范圍,可以經營以下業(yè)務:
外匯存款、外匯放款、外匯票據(jù)貼現(xiàn)、經批準的外匯投資、外匯匯款、外匯擔保、進出口結算
4.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
?、倮使芾恚和赓Y金融機構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種手續(xù)費率,由外資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
?、诖婵顪蕚浣鹬贫?。外資金融機構經營存款業(yè)務,應當向所在地區(qū)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存款準備金,其比例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根據(jù)需要進行調整。存款準備金不計付利息
?、壑付ㄐ问胶捅壤才派①Y產。外國銀行分行的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的存款等。其他外資金融機構不受此限制。
?、苜Y本充足率。除外國銀行分行以外,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20倍。即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為5%.
⑤貸款集中程度限制。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對1個企業(yè)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的放款,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特許的除外。
?、尥顿Y總額限制。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30%,但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投資金融機構的除外。
?、吖潭ㄙY產投資限制。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固定資產不得超過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的40%
?、嗔鲃淤Y產。外資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資產的流動性。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嵛毡镜卮婵瞵F(xiàn)在。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存款不得超過其總資產的40%
?、庥嬏岽魩蕚浣?。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guī)定計提呆帳(壞帳)準備金
(11)補充注冊資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實收資本低于注冊資本的,必須每年從其稅后利潤中提取25%予以補充,直至其實收資本加儲備金之和等于其注冊資本。
(12)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至少1名中國公民為高層管理人員。
(13)財務報表。外資金融機構應當聘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并經所在地區(qū)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認可。
(14)其他監(jiān)管。外資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追加、減少營運資金,變更機構名稱、營業(yè)場所。或者變更高層的管理人員時,必須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第三節(jié) 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管理
1.代表機構不能從事金融業(yè)務,只能為母公司進行一些信息、資料收集、事務處理等非金融業(yè)務。
2.經批準設立的代表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頒布批準證書,有效駐在期限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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