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西方社會學理論》講義精選(49)


第三個是價值命題。正如同鴿子的某種行動可以得到食物的獎勵那樣,如果某種行動所產(chǎn)生的結果對一個人來說越有價值,那么他就越有可能采取同樣的行動。反之,如果某種行動產(chǎn)生的結果使得此人受到懲罰,那么他就有可能采取措施避免類似行動的發(fā)生。因此,在正常的人際交往過程中,人們常常會遵循趨利避害原則,總要花費一些時間去選擇能夠獲得較高報酬、獎勵即有價值的社會交往行動。當然,霍曼斯所講的價值不僅僅指經(jīng)濟價值也包含了社會價值乃至倫理道德價值因素在內(nèi)。
第四個是剝奪――滿足命題。所謂剝奪――滿足命題,也就是獲得的報酬和獎勵遵循經(jīng)濟學上的邊際效用遞減規(guī)律。這就是說,一個人在最近越是經(jīng)常地得到某種報酬,那么隨著報酬的增加此人所獲得此報酬的滿足感和價值感就會減少。剝奪是指某人在得到某一報酬后所經(jīng)歷時間的長度,滿足是指一個人在剛剛過去時間里得到的報酬使他不再馬上需要更多的酬賞?;袈沟倪@個命題是對前三個命題的限定,即個人的行動與獲得報酬的滿足感必須把時間因素考慮進去。他說,如果一個人時常得到報酬,起初他會有非常滿足的感覺,但此后這種報酬如果重復出現(xiàn),其價值就會降低。其情形猶如一個非常饑餓的人吃第一個燒餅是感到極大的舒服,然而繼續(xù)給他吃第二個、第三個以及第n個燒餅,伴隨著他越來越飽,那種舒服感和滿足感會越來越小,乃至消失。
第五個是攻擊――贊同命題。這個命題包括兩層含義:其一,當某人的行動沒有得到他期望的報酬或者他得到了料想不及的懲罰時,他將被激怒并越有可能采取攻擊性行為,而這種行為可以發(fā)泄他的不滿情緒,因而對他來說有價值。其二,當某人的行動獲得了他所期望的報酬,特別是報酬比預期的還要大,或者他的錯誤行動沒有受到預想中的懲罰,他都會非常高興,繼續(xù)做得到報酬的行動或者避免錯誤行為的再度發(fā)生。
霍曼斯認為,這五個命題是把斯金納對鴿子以及老鼠的研究所得出的結論推廣到對人類行為的研究與分析。在霍曼斯看來,行動者進行社會行動時之所以會遵循上述原理就在于人是一個理性的人,人的行動首先是一個理性行動。于是在吸收斯密關于“經(jīng)濟人”假設觀點基礎上他提出了自己的命題(10)。
第六個是理性命題。斯密認為人能夠在從各種利益中選擇最大的利益,以最小的代價實現(xiàn)自身的最大需要。斯密同時認為,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交換往往是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xiàn)的,運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會實現(xiàn)個人選擇的最優(yōu)組合,從而實現(xiàn)個人選擇與社會選擇的有機結合,使整個社會富裕起來。霍曼斯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一個人在選擇采取何種行動時,不僅會考慮到價值的大小,還考慮行動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是說人們在進行選擇時總會選擇那些隨著獲利可能性增大其總價值也能夠增大的行為,包括“初民社會”中禮物交換也是交換者理性選擇的結果。
社會交換中的公平性問題
評價
從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霍曼斯的交換理論一改帕森斯、默頓等人宏觀分析社會結構的傳統(tǒng),借用經(jīng)濟學、人類學以及心理學成果試圖進行微觀分析,也就是從個體需要、心理動機即人的理性出發(fā)得出社會交換的實質其實就是個人或者為獲得報酬或者為減少懲罰而采取的理性行動。這對于重新恢復人的主體性、克服功能理論忽視人的因素具有積極的作用,他的理論因此被公認為是一個精致的、“完整的具有強解釋力的現(xiàn)代社會學理論”。
同時,霍曼斯有效地運用了經(jīng)濟學、人類學、社會學以及心理學等概念和理論展開人際交往研究,從經(jīng)濟理性出發(fā)揭示了人際交往、社會交換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交換的雙方各自獲得最大利益,特別是提出了交換的經(jīng)濟性、社會性、目的性以及主體性,這為解釋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社會交換行為提供了成功的理論范式?;袈顾v的報酬或獎勵已經(jīng)遠遠超越了傳統(tǒng)經(jīng)濟學范圍,正確地指出這種趨利避害還包括社會的、情感的以及價值的“利”與“害”,即包括義務、聲望、權力、友情等方面,從而大大拓寬了早期理性選擇理論假設所包含的那種單一的經(jīng)濟理性假設,將經(jīng)濟理性、社會理性和價值理性有機地結合在一起,這對于促進經(jīng)濟社會學理性選擇的發(fā)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
而且,霍曼斯理論非常重視人的需要和情感在人際交往與社會交換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了人際交往和社會交換中理性人的選擇性,指明了理性與非理性在人際交往中的作用,并以此為出發(fā)點試圖探討整個人類社會的存在機制。這種將微觀互動與宏觀整合相結合的嘗試也為心理學、社會學研究開辟了新的道路。事實上,霍曼斯的交換理論不僅為后來的布勞所繼承,而且也為理性選擇理論的集大成者科爾曼所吸收。當然,霍曼斯的交換理論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受斯金納心理學思維方式的影響,霍曼斯忽視了社會因素在人際交往中的作用,過分夸大了人際交往以及社會交換中個人的目的與動機,而忽視了宏觀社會結構對個體活動的制約作用以及個人對于社會結構的能動作用。也許霍曼斯是想在他的學說中消除帕森斯的陰影,可是物極必反。在當代社會學界,任何一種學說試圖繞開或者回避帕森斯的功能主義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其次,霍曼斯混淆了動物為了生存而形成的本能行為與人類的社會行為之間的界限,忽視了人類生活、人類文化以及人類實踐活動的意義和價值。他把整個社會的關系簡單地還原為動物為了生存、純粹的本能的交換關系,忽視了人的社會性。把人們之間復雜的關系加以簡單化,用單一理論來解釋復雜的社會現(xiàn)象,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看成是赤裸裸的交換關系,忽視了人們間的相互幫助、支持、無私貢獻的行為,這顯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再次,就霍曼斯社會交換理論的實質而言,他為了一味地反對帕森斯的功能主義,只介紹了處于微觀水平上個體之間所進行的社會交換原則,而沒有深入揭示建立在個體交換基礎上宏觀水平上的社會交換。這一點就為布勞、科爾曼等人所批判。布勞就曾經(jīng)地告戒人們要防止心理還原論傾向,注意從社會結構、社會整體上去把握個人的社會行動。他認為不能把復雜的社會結構還原為簡單的心理現(xiàn)象,由于社會事實具有與小群體完全不同的性質,因此心理學命題無法取代社會學命題去準確地把握和解釋社會事實。
布勞的結構交換論
生平(1918―2002)1918年2月7日生于維也納,后移居美國。畢業(yè)于美國伊利諾伊州的艾姆赫斯特學院,獲學士學位。1952年在哥倫比亞大學獲博士學位。曾先后任教于康奈爾大學、芝加哥大學、哥倫比亞大學。1973―1974年任美國社會學協(xié)會主席。后任美國科學院院士和哥倫比亞大學社會學系主任。著有《官僚組織動力學》、《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美國職業(yè)結構》(合著)、《不平等和異質性――社會結構的原始理論》等。
微觀結構中的社會交換
什么是社會交換?布勞接受了由行為主義心理學家斯金納提出、而由霍曼斯進一步討論的社會交換的基本心理原則。他認為雖然大部分人類行為是以對于社會交換的考慮為指導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類行為都是這樣受到交換考慮的指導,社會交換只是人類行為的一部分。他提出了使行為變?yōu)榻粨Q行為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一是該行為的最終目標只有通過與他人互動才能達到;二是該行為必須采取有助于實現(xiàn)這些目的的手段”。
布勞把社會交換界定為“當別人作出報答性反應就發(fā)生、當別人不再作出報答性反應就停止的行動”。他認為社會交換是個體之間的關系與群體之間的關系、權力分化與伙伴群體關系、對抗力量之間的沖突與合作、社區(qū)成員之間間接的聯(lián)系與親密依戀關系等的基礎。社會的微觀結構起源于個體期待社會報酬而發(fā)生的交換。個體之所以相互交往,是因為他們都從他們的相互交往中通過交換得到了某些需要的東西。
在討論社會交換的形式之前,他又區(qū)分了兩種社會報酬:內(nèi)在性報酬和外在性報酬。
“內(nèi)在性報酬,即外取得的報酬,如金錢,商品、邀請、幫助、服從等?!彼焉鐣粨Q分為三種形式:(1)內(nèi)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參加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本身作為目的。(2)外在性報酬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的行動者把交往過程看作是實現(xiàn)更遠目標的手段。外在性報酬對一個人合理選擇伙伴,提供了客觀的獨立的標準。(3)混合性的社會交換。這種交換既具有內(nèi)在報酬性,也具有外在報酬性。
布勞發(fā)現(xiàn),人際間的社會交換開始于社會吸引。他指出,社會吸引是指與別人交往的傾向性,是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去接近另一個人。如果一個人期望與別人的交往帶來報酬,那么不論這些報酬是內(nèi)在的還是外在的,他們都會受到能提供這些報酬的人吸引。布勞認為,社會吸引過程導致社會交換過程。互相提供報酬將維持人們之間的相互吸引與繼續(xù)交往。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會交換都是對等的,以相互吸引、平等交換為基礎的。人際關系即可以是交互的、也可以是單方面的。假設有甲乙兩個人,乙給甲提供某種東西,但是甲卻沒有相應地回報乙。這時,甲就有四種選擇:(1)強迫乙再給他以回報;(2)從另一個來源獲得乙所能給的回報;(3)尋找沒有乙給予的這種回報也能過下去的方法;(4)服從乙,按照乙的意愿行事,以此回報乙。如果甲作出了第四種選擇,那么乙對甲就擁有了權力。
社會交往中義務不平等就會使一方獲得權力,而另一方失去社會獨立性。布勞認為,個人或群體要保持社會獨立性,就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戰(zhàn)略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擁有使其他人為自己提供必要服務和利益的有效誘因的所有必要資源,那么他就受到了保護,不會變得依賴于任何人(群體)。(2)替代資源。一個人(群體)如果在別的地方也能獲得某種服務,有可以替代的某種服務的提供者,那么他就不必非得依賴于某人(群體)不可。(3)強制力量,如果擁有強制力量迫使別人(群體)提供必要的利益或服務的能力,那么他就不必依賴特定的人(群體)。(4)減少需要,具體的說,一個人如果能在沒有某種服務的情況下也能過下去,那么他就不一定去依賴某種特定服務的提供者。
接著,布勞討論了獲得權力的條件。布勞把權力看作是“個人或群體將其意志強加給其他人的能力”。獲得與維持權力的戰(zhàn)略是防止其他人選擇保持社會獨立性的任何一個條件方案,同時強制其他人服從,使其他人知道只有服從才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東西。布勞也提出了獲得權力的四種必要條件:(l)對于他人能夠提供給自己的作為交換的利益保持冷淡;(2)對于別人需要的東西加以壟斷;(3)防止其他人為滿足他們的需要而形成強制力量;(4)別人需要他所能提供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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