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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學”第十七章名詞解釋

更新時間:2013-03-19 09:12:0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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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十七章名詞解釋:放火罪、爆炸罪等

  第十七章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或特殊主體主觀故意或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

  2.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設(shè)備、裝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5. 破壞易燃易爆設(shè)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shè)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6. 組織、領(lǐng)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lǐng)導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

  7.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8.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guān)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法規(guī),擅自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9.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指違反槍支、彈藥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

  10.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1.重大飛行安全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guī)章制度,致使發(fā)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2.大型活動責任事故罪:是指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3.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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