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國際法學習筆記(91)


第九章 國際法律責任
一、國際法律責任――是指國際法主體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或其他損害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特征:1、國際法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而且包括國際組織、爭取獨立的民族等非國家實體。
2、國際法律責任產(chǎn)生的原因不僅包括國際不法行為,還包括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損害行為。
3、國際法律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責任
二、國際不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行為歸于國家(可以單獨歸于一國的行為;還有一國牽連入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
2、違背國際義務:(1)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 (2)違背有效的國際義務;
(3)違背國際義務的時間問題; (4)復合行為違背國際義務。
三、國際責任的免除:1、同意(同意為由免除國家責任的條件);
(1)必須是以有效方式表示的同意;
(2)該特定行為不逾越所同意的范圍;
(3)同意不能違反強制性規(guī)范。
2、自衛(wèi); 3、反措施; 4、不可抗力; 5、危難; 6、危急情況。
四、國際責任的形式:1、停止不法行為;
2、保證不重犯(一是只作出不再犯的保證,而不加任何具體地說明;二是受害國要求責任國采取某項特定的措施或特定的行為加以預防);
3、賠償(一是恢復原狀;二是補償;三是抵償)
五、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責任問題。
(一)關于預防危險活動的跨界損害問題:
1、《預防危險活動的跨界損害的條款草案》的適用范圍――國際法不加禁止的,其有形后果有地造成重大跨界損害的危險的活動,且此活動是在起源國領土內或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進行的活動(四要素:人為要素、風險要素、領土要素、有形要素)。
2、各國在預防危險活動所造成的跨界損害方面的一般責任(預防責任、合作責任、履行責任)。
3、各國在預防危險活動所造成的跨界損害方面的具體責任(核準、危險的評估、通知、預防措施的協(xié)商、提供和交換資料、不歧視、和平解決爭端)
(二)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問題:
1、《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的適用范圍――本原則草案適用于國際法未加禁止的危險活動所造成的跨界損害。
損害的內容:(1)、人員死亡或人身傷害;
(2)、財產(chǎn)的損失或損害,包括構成文化遺產(chǎn)部分的財產(chǎn);
(3)環(huán)境受損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
(4)恢復財產(chǎn)、環(huán)境,包括自然資源的合理措施的費用;
(5)合理反應措施的費用。
2、《關于危險活動造成的跨界損害案件中損失分配的原則草案》的主要內容:
(1)對跨界損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時和充分的賠償; (2)確立了嚴格的責任制;
(3)明確了國家、經(jīng)營者以及其他實體分擔損失的原則; (4)確保提供賠償?shù)某绦?
(5)要求國家為此制訂國內法規(guī)并進行區(qū)域或國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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