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自考《刑法學》復習資料:犯罪預備
更新時間:2014-06-26 1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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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有犯罪預備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的,是預備犯。
(一)特征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行為人具有為便利實行、完成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
準備工具,指準備為實行犯罪使用的各種物品,如為殺人而購買刀、槍、毒藥。制造條件,指為實行犯罪制造機會或創(chuàng)造條件,如①進行犯罪前的調(diào)查;②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③前往犯罪現(xiàn)場或者誘騙被害人赴犯罪地點;④跟蹤或者守候被害人;⑤勾引共同犯罪人;⑥商議或者擬定實施犯罪的計劃等。
3、未能著手實行;
4、因意志意外的原因:張三為殺人而準備了大量的毒藥,尚未投放即被告發(fā)。李四埋伏在路旁伺機攔路搶劫,未遇到被劫者即被警察抓獲。
(二)犯罪預備與犯意的表示
犯意,沒有外在的行為,不是犯罪預備。
(三)犯罪預備的刑事責任
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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