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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化工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輔導16

更新時間:2013-10-23 17:24:5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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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化工工程師公共基礎知識復習輔導16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指化學危險物品,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規(guī)定的分類標準中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七大類。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yè)的火藥、炸藥、彈藥、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生產、儲存,經營、運輸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企業(yè),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安全地點。

  第六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統(tǒng)一規(guī)劃,嚴格管理。

  國家對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企業(yè)實行嚴格控制。

  禁止鄉(xiāng)、鎮(zhèn)、街道企業(yè)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八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第九條地方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化學工業(yè)部備案。

  第十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向審批單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計任務書(包括工藝、廠區(qū)布置、周圍建筑情況、廠區(qū)周圍一千米范圍內的居民情況等);

  (二)原料、中間產品和最終產品的理化性能;

  (三)對儲存、運輸、包裝的技術要求;

  (四)工業(yè)衛(wèi)生、安全和環(huán)境保護評價;

  (五)處理災害性事故的應急措施。

  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wèi)生、環(huán)保、勞動部門進行審議。

  項目建成后,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參加審議的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方能投產。

  第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持有省級化學研究(檢驗)部門測定的產品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技術資料,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生產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jiān)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生產企業(yè)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組織。

  第十三條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關工業(yè)產品質量責任的法規(guī),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第十四條企業(yè)生產化學危險物品所使用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并應經常進行維護和監(jiān)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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