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環(huán)境影響評價師《法律法規(guī)》考點:特殊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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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的焚燒處置
1.危險廢物焚燒可實現(xiàn)危險廢物的減量化和無害化,并可回收利用其余熱。焚燒處置適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組分、具有一定熱值的危險廢物。易爆廢物不宜進行焚燒處置。焚燒設施的建設、運營和污染控制管理應遵循《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
2.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應滿足以下要求:
2.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前必須進行前處理或特殊處理,達到進爐的要求,危險廢物在爐內燃燒均勻、完全;
2.2.焚燒爐溫度應達到1100C以上,煙氣停留時間應在2.0秒以上,燃燒效率大于99.9%,焚毀去除率大于99.99%,焚燒殘渣的熱灼減率小于5%(醫(yī)院臨床廢物和含多氯聯(lián)苯廢物除外);
2.3.焚燒設施必須有前處理系統(tǒng)、尾氣凈化系統(tǒng)、報警系統(tǒng)和應急處理裝置。
2.4.危險廢物焚燒產(chǎn)生的殘渣、煙氣處理過程中產(chǎn)生的飛灰,須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填埋處置。
3.危險廢物的焚燒宜采用以旋轉窯爐為基礎的焚燒技術,可根據(jù)危險廢物種類和特征選用其他不同爐型,鼓勵改造并采用生產(chǎn)水泥的旋轉窯爐附燒或專燒危險廢物。
4.鼓勵危險廢物焚燒余熱利用。對規(guī)模較大的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可實施熱電聯(lián)產(chǎn)。
5.醫(yī)院臨床廢物、含多氯聯(lián)苯廢物等一些傳染性的、或毒性大、或含持久性有機污染成分的特殊危險廢物宜在專門焚燒設施中焚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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