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jiān)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第八章講義: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概述
更新時間:2018-12-29 09: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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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
第一節(jié)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概述
一、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概念
1、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屬于買賣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出賣人與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是以轉移財產所有權為目的;
2)、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實物交付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2、建設工程設備材料采購合同的特點:
1)、采購合同內容:一般限于物資采購交貨階段,主要涉及交界程序、檢驗方式、質量要求和合同價款支付等。大型設備采購,除了交貨階段的工作外,還涉及設備生產制造階段、設備安裝調試階段、設備試運行階段、設備性能達標檢驗和保修等方面的條款。
3、采購合同分類:
1)、按標的的不同分類:分為設備采購合同和材料采購合同。
2)、按履行時間不同分類:分為即時買賣合同和非即時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一般情況下采用非即時買賣合同,常見的有貨樣買賣(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仍然應當與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試用買賣(試用期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分期交付買賣、分期付款買賣(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 20%時,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標的物使用費)等。
3)、按訂立方式不同分類:分為競爭買賣合同(包括招投標和拍賣)和自由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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