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監(jiān)理工程師備考復習資料: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概述(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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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概述
1.合同法律關系的構成(三主體三客體兩內(nèi)容)

2.自然人的兩種能力

3.法人

4.法人的四條件
■依法成立-不能自然產(chǎn)生,必須依法設立
■有必要的財產(chǎn)或者經(jīng)費-物質(zhì)基礎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依法成立、有錢、有名、能獨立承擔責任
5.法人的分類

6.法人資格的獲得

7.其他組織
■概念
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

■類型
法人的分支機構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聯(lián)營體
合伙企業(yè)
個人獨資企業(yè)

8.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客體)

9.合同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與消滅(兩類)

10.代理人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nèi),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代理的特征(用“中介機構代理銷售樓盤”來理解)
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nèi)實施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nèi)獨立地表現(xiàn)意志
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1.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責任,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zhí)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12.代理的種類(三大類)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13.委托代理
■內(nèi)涵
基于委托授權形成的代理關系,又稱為意定代理
只有在被代理人對代理人進行授權后,委托代理關系才真正建立
授予代理權的形式可以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如法律規(guī)定必須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來源
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工作隸屬關系
14.委托代理的特點
■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chǎn)生效力,無需對方同意
■被代理人有權隨時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
■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15.建設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項目經(jīng)理是施工企業(yè)的代理人
■總監(jiān)理工程師是監(jiān)理單位的代理人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發(fā)包人的代理人
16.越權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應在授權范圍內(nèi)行使代理權
■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原則】誰有錯誤就由誰承擔責任,如雙方都有錯誤,則承擔連帶責任。
17.授權范圍不明確的法律責任
應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但實際操作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遠高于代理人,因此這種情況下大多數(shù)由被代理人承擔。
【原則】誰有錯誤就由誰承擔責任,如雙方都有錯誤,則承擔連帶責任
18.招標代理機構的代理
■被代理人-發(fā)包人
■代理人-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有過錯行為,招標人有權追究招標代理機構的違約責任
19.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的種類
無權代理
越權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處理
被代理人“追認”,即轉(zhuǎn)化為合法的代理
被代理人“拒絕”,即為無權代理
20.無權代理中的追認
第三人事后知道對方為無權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權,也可以撤銷此前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jīng)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1.代理中的特殊情況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視為代理關系成立。
22.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四條件)
■期限屆滿,事項完成
■取消或辭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主體不存在
23.指定或法定代理關系終止的條件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指定單位撤銷指定
■監(jiān)護關系消滅
24.難點辨析
被代理人死亡,可終止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但不終止委托代理。
25.擔保的方式

26.保證的概念

【特別注意】
債務人自己不能做保證人,只能由第三人充當
27.保證的分類

28.一般保證中如何判斷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經(jīng)審判或仲裁,并強制執(zhí)行,仍無法履行債務時,才可以認為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
29.不能作為保證人的機構(三類)

30.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保證的方式
■保證擔保的范圍
■保證的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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