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復習:FIDIC合同管理中的經(jīng)驗和教訓二


3 承包商的 施工 方法
一般合同中規(guī)定永久工程或臨時工程開工之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承包商應提交 施工 方法(或施工組織設計)供工程師批準。對承包商 施工 方法進行檢查是不必要的,這僅是人們常說的“人、機、料、法、環(huán)”五環(huán)控制中的一環(huán)。
在某工程中,承包商在爭議審查機構的一次現(xiàn)場考察中抱怨工程師不斷要求承包商提交 施工 方法說明或報告,承包商提交了100多個 施工 方法說明,卻從未收到工程師的批復。工程師要求提交無關的細節(jié),不能對一些限制性因素適當?shù)赜枰猿吻澹膊荒芎芎玫卣f明他們的觀點,從而不必要地延誤了對 施工 方法的批準。
事實上,在FIDIC合同下,保證其 施工 方法的完備性是承包商的主要風險之一,因此合同中一般不會對 施工 方法說明的詳細程度作出限制。如果在工程師的苛刻要求下通過了一種 施工 方法,而實踐又證明這種方法不可行,就可能造成索賠。對于 施工 方法,工程師應關心的是人員安全、工程的長期安全和 施工 過程人員安全的影響。如果工程師的不正當要求導致 施工 計劃的延誤,或工程師實質上改變了承包商提出的 施工 方法,承包商肯定會提出索賠。
4 分包商
關于分包商,工程師往往希望知道分包商和承包商之間的合同和相關細節(jié),要求承包商提交分包合同等資料。實際上,工程師沒有任何必要知道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合同的條款和條件。工程師一般僅僅需要對分包商的資質、分包項目和分包金額情況進行審查。工程師也沒有必要對承包商和分包商的關系進行干擾,任何干擾都容易導致合同問題的出現(xiàn)和造成承包商的索賠機會。
在施工現(xiàn)場, 監(jiān)理工程師對分包商或承包商工人的直接指揮或干擾也會帶來合同問題。
5 工程變更
對變更工程進行費用分析時,工程師往往要求承包商提交費用分析資料,但FIDIC合同中沒有任何條款規(guī)定承包商有義務向工程師提供這些資料。工程師可以這樣做,但不能期望承包商提供所有的細節(jié)。否則,承包商會抱怨工程師要求過多的資料,目的是拖延簽發(fā)變更令。
承包商不愿提供所有細節(jié)的主要原因是有些細節(jié)對業(yè)主有利而不利于自己。因此,工程師的現(xiàn)場人員應該掌握現(xiàn)場記錄,這對變更具有重要的意義。例如,在對某工程的一項變更止水條材料進行估價時,承包商提出要在費用中包括10%的損耗率,承包商認為這一比率符合 施工 行業(yè)的慣例。但是工程師調查了現(xiàn)場工程師記錄的該材料的出入庫資料,發(fā)現(xiàn)實際的損耗率只有1%。承包商表示不滿并提請爭議。爭議審查機構復審后認為該材料的損耗包括在其他成品中,無需再考慮。僅此一項,業(yè)主就挽回了十幾萬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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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變單價的評估上,F(xiàn)IDIC合同規(guī)定,如果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中規(guī)定的費率和價格進行估價。但是,在實際實施時往往會遇到困難。
一種傾向認為合同中某個單價太低,而選擇采用另一個高的單價或訂一個新單價,承包商愿意這樣做。例如,某工程混凝土項目的變更中,需要對水泥進行估價。承包商投標時水泥的報價為484元/t,這個價格比當前市場價格低。承包商要求以市場價512元/t進行估價。雖然這個價格符合實際,但是,工程師堅持采用投標價格。有時,承包商還會說,投標報價失誤了,應重新進行合理的變更評估。關于這一點《工程法律和ICE合同》有定論:①以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和費率是錯誤的和不經(jīng)濟作為理由,來爭辯它們不應被用于變更估價是不合理的。②如果承包商報價錯誤或不經(jīng)濟,不應企圖讓他通過過大的變更估價來彌補其損失。
另一種傾向是認為某個合同單價太高,需重新訂一個單價,工程師愿意這樣做。例如,某工程工程量清單中有混凝土伸縮縫泡沫板材料的項目。承包商的投標報價為GB止水的2倍。GB止水比較貴,顯然承包商的報價偏高。工程實施過程中,工程師指令 施工 支洞增加混凝土襯砌工作,在對永久縫閉孔泡沫板評估時發(fā)生了爭論。有人認為,原BOQ單價太高不適用,既然是變更項目,就應該重新估價。這種觀點也是違背了FIDIC合同的宗旨。
6 現(xiàn)場記錄的確認
對承包商提交的現(xiàn)場記錄,出于保護工程師自身利益的考慮,工程師往往拒絕簽字,這種現(xiàn)象很常見。但是這并不證明該記錄無效。爭議審查機構在對某項爭議復審后認為,如果工程師僅僅由于程序上的原因而拒絕在承包商提交的記錄上簽字,如果這些記錄是對工作的合理描述,則其仍然是有效的。無論出于什么理由,工程師應在提交的記錄上簽字。如果工程師對承包商要求簽字有懷疑,他可以加上“工程師的簽字僅作為記錄之目的,不構成對任何支付權利的批準”之類的備注。
7 結語
通過參加某國際招標投標工程及 施工 的全過程,經(jīng)過多年的實踐和觀察認為:
(1)如果某工程采用引進外資,建議仲裁機構采用北京國際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委促進會――仲裁委員會。
(2)合同管理由事后管理改為事前及全過程管理。合同雙方談判時,宜邀請工程師參加。
(3)在 施工 過程中工程師督促雙方執(zhí)行合同是無可非議的。如果工程 施工 過程中不出現(xiàn)變更也是不正常的。經(jīng)驗證明一個不完善的及時指令要比一個完善的但不及時的指令要好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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