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jiān)理工程師復習:合同違約及解除


題目
某大學(A)擴招,急需一批桌椅,于7月與某家具公司(B)簽定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B向A于8月25日前提供某規(guī)格課桌椅400套,合同價款6萬元,由B公司送貨到A單位的后勤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3000元。A單位簽署合同后靜候B公司送貨,不料直到8月26日既不見B公司送貨,也無履約消息;于是A單位當天電話催促,B公司回應還需要10天才能交貨,而A單位稱9月1日要開學,要求B公司不要送貨了,但得到B公司的反對,雙方未達成一致。A單位便從另一公司花7.8萬元購進400套同規(guī)格的課桌椅。9月8日B公司將課桌椅送到A單位;A單位拒收,并要求B公司賠償其損失1.8萬元和承擔違約金3000元;而B公司稱A單位不履行合同,應承擔違約金3000元。
請問:
1、A單位可以解除原合同嗎?為什么?
2、A單位的要求合理嗎?為什么?
3、該糾紛的責任應由哪一方承擔?應如何承擔?
1、可以解除,這是屬于法定解除的情形。因為B公司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A學校催告后,在A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不能履行。所以A單位可以依據(jù)法定解除的情形單方面解除合同。
2、A的要求不合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案中,B單位并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貨,構成了根本違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即根據(jù)合同約定向A支付違約金。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本案中,因B的違約給A公司造成了1.8萬元的損失,可見屬于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情形,所以A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增加的額度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也就是說A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將合同中的違約金增加到1.8萬元。而案例中A要求B公司支付1.8萬元的損失賠償以及3千元的違約金,總計2.1萬元,已經(jīng)超過B違約給A造成的實際損失,所以A的主張不能成立?!逗贤ā芬?guī)定的違約金不僅有違約懲罰功能,也具有損失補償?shù)墓δ?,不能將違約金置于損失賠償之外。
3、本糾紛應由B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應該是賠償損失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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