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監(jiān)理工程師《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資料精選(30)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撤回
要約撤回,是指要約在發(fā)牛法律效力之前,欲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人可以撤回要約,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2.撤銷
要約撤銷,是要約在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欲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該項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第一,要約人確定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第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收件人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承諾的概念和條件
1.概念
承諾是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招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的行為是承諾。
2.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非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的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是一種要約而非承諾。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非要約對象向要約人作出的完全接受要約意思的表示也不是承諾,因為要約人根本沒有與其訂立合同的意愿。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視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反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對要約內容作任何變更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超過期限,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
承諾的期限
承諾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約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要約沒有規(guī)定承諾期限的,視要約的方式而定: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什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白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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