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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

更新時間:2017-02-09 10:22:47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754收藏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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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淺談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行業(yè)動態(tài),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淺談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的具體內容如下:  互動

  【摘要】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淺談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社會工作者考試的行業(yè)動態(tài),希望大家認真學習,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淺談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的具體內容如下:

  互動 合作

  要談論政府與社會組織的合作,首先需要探究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體制內的領導和社會各界的老師學者早已作了許多探討。國外的一些老師概括出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有五種模式,即制衡關系、對抗關系、共生共強、參與事務和合作互補。而國內的老師,有的說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父子關系、獨立關系和依附關系;有的說是互動合作、非對等性及動態(tài)性;有的說是依附、工具互惠、競爭關系、疏離關系和抑制關系; 更有老師致力于政府與社會組織關系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強制性互動關系、依附性互動關系、梯次性互動關系、策略性互動關系。有的老師講政府協(xié)同社會組織,也有的老師講應該叫社會組織協(xié)同政府,等等等等。事實上,盡管老師們研究的角度和深度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大家的共識,那就是政府與社會組織的互動、合作。

  因此,互動是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基線,合作是政府與社會組織互動的主題。

  平等 互信

  既然政府與社會組織要互動、要合作,那么就需要雙方都拿出誠意和措施,共同搭建起互助共贏的合作平臺。需要研究的很多,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尤為迫切。

  1.政府要轉變觀念

  不能說政府部門沒有認識到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從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xié)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的方針,政府對社會管理的認識是在不斷深化的,對社會組織發(fā)展的政策是不斷向好的。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部門確實需要轉變觀念。我說的政府部門,不僅僅指的是政府,也不僅僅是管理社會組織的部門,而是政府所有的職能部門。

  我認為,政府至少要在以下三個方面轉變觀念。

  一是政府與社會組織是平等的。某種意義上來講,政府和社會組織都是法人,政府的管理職能不應該動搖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關系。這一點,從政府層面上來講,需要一定的共識和勇氣,也需要一定的時間。

  二是給予社會組織充分信任。社會組織也是黨和政府的隊伍,是國家治理結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它的的存在是補位而不是添亂。政府對社會組織要從單向管理到互信合作,從監(jiān)管為主到綜合支持,把服務群眾最后一米的責任交給社會組織。有這樣一支社會力量為政府無法或未能涉及的領域補漏,對百姓不是壞事,對政府更是好事。

  三是從被動服務轉到主動作為。我們不能說政府在對待社會組織發(fā)展這方面沒有作為。事實上從80年代從官辦的行業(yè)協(xié)會開始,政府在社會組織發(fā)展上做了大量的嘗試和推動。但總的來講,政府面臨社會管理的諸多挑戰(zhàn)大體上還是被動地應對和服務,缺少主動作為的精神和舉措。因此,政府在公共服務供給側的主動改革也是十分迫切的。

  2.社會組織也要轉變觀念

  與政府法律地位平等的意識,其實社會組織是沒有自覺意識的。我國的社會組織發(fā)展到今天,可以簡單地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官辦的,當年大多是一些行業(yè)協(xié)會,現在按照中央的政策也要脫鉤。但其歷史淵源的背景短時期內是不會抹去痕跡的,包括一些有財政資金支持的基金會。另一類是民辦的,包括民間創(chuàng)立的公益組織和一些企業(yè)創(chuàng)辦的基金會。這兩類組織在強勢的政府面前,天生是沒有平等意識的。社會組織要準確定位好自身與政府的角色關系,只有平等才有合作,而合作需要契約精神。

  因此,我認為社會組織要在以下三個方面轉變觀念。

  一是要主動建立與政府的聯(lián)系。社會組織要放下自卑,要學習和了解政府的構架、政府部門的職責、政府運行的程序,主動與政府部門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渠道。作為相對弱勢的一方,知道政府想什么、要什么、怕什么,才能不斷地提升自己的素質,調整機構的定位,完善服務的措施,找到合作的契機。

  二是要定位好自身。社會組織是政府在社會治理方面的合作伙伴,是補漏,是補缺,是借位互補、相互促進的關系,而不是替代者。一些社會組織把自己定位于民眾的代言人,站在對立面動輒指責政府,而不是積極溝通、解釋、彌補,這樣的做法是不妥當的,無益的。很多社會組織有意無意地不愿意和政府打交道,而是靠自身的能力或尋求公益圈伙伴的支持來開展項目,宣揚的是自己的品牌、理念,注重的自身的口碑,這種做法一不小心會無意中在老百姓和政府中間種下鴻溝。

  三是要把自己做強。社會資源絕大部分是掌握在政府手里的,各方面的人才絕大多數也在體制內。社會組織既要建立自己的資源庫,也要善于借力政府手里的資源,這是一門手藝。作為要與政府開展合作的一方,能力的提升對于社會組織來說是個永恒的課題。畢竟誰也不愿意與一個執(zhí)行力和執(zhí)行能力太差的對象進行合作吧。社會組織要做強自己,老師們都有論述,我覺得都說到了根子上。這里,我只提一個,那就是社會組織要做實,實事一定要實做。不僅在與政府合作上要實,服務群眾上更要實。不能出現談判時刷臉卡,拿項目時刷誠信,開展公益時刷存在,工作爛尾時刷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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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臺 實務

  3.要搭建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平臺

  政府與社會組織要合作,就需要搭建合作的平臺。我認為,合作的平臺至少應該有兩個,一個是政策信息的互動平臺,一個是實務合作平臺。這兩個平臺好像有,又好像沒有。真正到實際工作中時才發(fā)現,等于沒有。政府是實,也是虛。政府是由各個職能部門組成的,不是一個市長或副市長或部門負責人能獨自代表的,但現實中有時候他又能代表。因此,社會組織在與政府打交道時會突然發(fā)現,不知道找誰,不知道找誰有用,不知道找了誰以后有沒有用。

  就目前政府的構架來看,除了面向社會發(fā)布項目外,沒有專門設置與社會組織溝通的橋梁,社會組織對政策的了解更多的來自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而所了解的以大政方針為主,地方政府的行政舉措知之甚少。這就使得社會組織不了解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地方政府的具體政策和工作安排,無法主動與政府銜接與合作。

  政府中管理社會組織的只有民政部門,其它關注社會組織的部門少之又少。而與社會組織有真正聯(lián)系的只有民政部門內設的一個辦事機構,而這個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越到基層人越少,到了區(qū)縣往往還不足一個人。這樣的組織架構無法承擔起與社會組織密切聯(lián)系的職責。

  幾年前,老師們也注意到這樣的問題,提出了建立樞紐型社會組織的構想。民政部門也接受了這樣的建議,把樞紐型社會組織的建設放到了重要的位置。一些地方還嘗試建立社會工作委員會的機構來搭建平臺,或在民政部門下設一個社會組織服務中心來聯(lián)系社會組織。這些想法有它積極的一面,但我認為都從根本上無法解決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平臺問題。我們需要的是一個第三方的平臺,這個平臺需要政府和社會組織兩方面的認可,因此,還得首先由政府來構架。

  在雅安,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我們成立了雅安市群團組織社會服務中心,作為上聯(lián)政府下聯(lián)社會組織的一個平臺。這個平臺,既是政策信息的平臺,也是實務合作的平臺,更是我們群團改革的一次嘗試。目前,我們已經建立了覆蓋全市6縣兩區(qū)及所有鄉(xiāng)鎮(zhèn)的服務體系,現有一個市中心、八個縣區(qū)中心、116個鄉(xiāng)鎮(zhèn)站點,共聘請了156名專項志愿者服務社會組織,真正起到了分層次聯(lián)系政府和社會組織的作用。我們還構建了網絡微信平臺,開辦的《雅安社會服務網》共建立了四個庫,一是社會組織資源庫,二是社工人才庫,三是政府和公益組織項目庫,四是社會需求庫。兩個月的運行點擊量達到了近12萬,市中心發(fā)布公益類項目11個,項目服務站點涉及243個鄉(xiāng)村社區(qū),項目資金總量2686萬元,共有73家外來社會組織和本土社會組織承接。目前,自愿到市中心登記報備社會組織有362家,吸引了壹基金、中國扶貧基金會等82家社會組織入駐服務中心。

  雅安市群團組織社會服務中心這個平臺還發(fā)揮了對外公益項目對接的作用??拐鹁葹暮蜑暮笾亟ㄆ陂g,我們累計對接公益項目1449個、資金33.36億元。我們還參加了三屆“慈善博覽會”,大力開展“招善引慈”,先后拜訪中國扶貧基金會、青基會、婦基會、壹基金等20多家基金會,上門推薦對接項目,累計對接各類社會資金14.5億元。

  當然,我們還有其它一些實質運行的機制,如與政府的聯(lián)席會議制度,社會組織的活動預報告制度,項目執(zhí)行督查制度,第三方評估制度等等,就不一一介紹了。

  政策 項目

  4.政府要加大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

  社會組織既然是政府服務群眾的一支生力軍,政府理應加大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力度。社會組織的生存和發(fā)展的關鍵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寬松的政策,二是持續(xù)的項目?,F在政策方面已經沒有阻礙,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在不斷降低社會組織登記的門檻,不斷完善管理制度,行業(yè)協(xié)會的脫鉤已經在穩(wěn)步實施,政府購買社會力量服務的文件也已下發(fā)。應該說,社會組織目前發(fā)展的政策環(huán)境是有史以來最好的。只是相關政策的配套措施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操作層面的制度安排還未能迅速到位。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責任重大,政策如不能落地,只是一支漂亮的風箏。這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就項目而言,社會組織特別是初創(chuàng)期的社會組織,項目主要還是來自于政府的購買服務。一方面政府要轉變職能,從“大政府”變?yōu)?ldquo;強政府”,大量的公共服務需要尋找承接主體,另一方面社會組織的發(fā)展不管從整體來講還是從個體組織來講,能力水平還不能完全適應要求。過去政府在購買社會力量服務上有兩方面的顧慮,一方面不知道放給誰,社會組織還未成為可承接政府公共服務的主力;另一方面不知道誰可信任,社會組織的專業(yè)化程度還不高,行業(yè)自律水平還低。面對這樣的現實和任務,政府要主動出手,一手抓建設,要采取措施對社會組織進行培育和扶持,以期政府在公共服務領域的“退出”和社會組織的“補位”不影響公共服務的質量。另一手抓項目,要通過項目的不斷發(fā)布和實施,讓社會組織在實踐中去鍛煉,去成長。沒有項目的實踐,社會組織的成長會極為緩慢。政府不能怕字當頭,坐等社會組織自然成熟,要有主動培育的擔當和引領發(fā)展的自信。

  在雅安,基于汶川“5.12”地震的經驗以及雅安“4.20”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中社會組織的突出貢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社會組織的培育和扶持。市委抽調了經驗豐富的七名縣級干部到市群團組織社會服務中心,全職從事社會組織培育工作。政府專門出臺了《雅安市培育發(fā)展社會組織十條措施》,民政部門出臺了《關于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營造了社會組織發(fā)展的良好政策環(huán)境。在主動培育社會組織方面,政府把社會組織的發(fā)展與災后重建結合起來,不惜資金全力扶持,用于服務社會組織的中心體系建設、本土社會組織培育、社會組織項目實踐、社工人才培養(yǎng)方面的資金達到了9042萬元。我們利用中心這個平臺,面向社會培訓了1500名社工,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層次,目前已經完成了1000名初級社工和240名中級社工的培訓。我們還成立了社會組織孵化中心,目前孵化成立了110家本土社會組織,這些本土社會組織還得到了政府200萬元的初創(chuàng)期項目補助、800萬元的項目實踐以及市中心組織的“政府采購”、“項目書編寫”、“社區(qū)動員方法”、“項目檔案管理”、“市民論壇工作坊”、“社會組織財務管理”、“藝術治療主題工作坊”等十多個專題的培訓。應該說,雅安本土的社會組織的成長離不開政府的關心和扶持。

  購買 監(jiān)管

  5.政府要建立公共服務的購買機制

  早在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就下發(fā)了《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我國推進公共服務的購買是在政府大力提倡構建民生財政,繼續(xù)加大對公共服務投入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改革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節(jié)約財政支出,更多的是要通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方式的改革,進而轉變政府職能,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更好地激發(fā)市場主體和社會的活力;通過整合和優(yōu)化各種政府、社會資源,創(chuàng)新和改善社會管理,進而提高公共服務的績效,以不斷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促進社會和諧。因此,各地政府部門基本上都是圍繞誰來買、向誰買、買什么、怎么買、買得值”五大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問題進行制度設計的。但在實踐中,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工作進展依然十分緩慢,主要面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難題:

  一是政府部門動力不足。受到認識的不一致和部門利益的影響,許多部門對推進購買服務工作并不積極,層層轉發(fā)政策而不制定工作措施。

  二是公共服務市場不健全。公共服務市場體系發(fā)育不健全,承接主體能力素質參差不齊,公共服務類的招投票程序有待完善, “公共服務類老師庫”亟待建立,競爭難以充分開展。

  三是缺乏有效監(jiān)督。雖然提出了引入三方評估的思路,但政府監(jiān)管與三方評估在制度上如何有效銜接并未厘清,如何建立一整套的監(jiān)督評估機制,并沒有實質性的制度進展,公共服務的效率和質量評價監(jiān)管體系仍然缺失。

  在雅安,我們主要還是依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來開展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對于實施點眾多的項目,我們還探索采取了競標“社會組織資源庫”的方式來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對于十萬元以下的項目,我們是利用雅安市群團組織社會服務中心這個平臺來進行的,主要采取了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的方式。我們的設想是,把雅安市群團組織社會服務中心(雅安市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建成今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服務的平臺,但目前在雅安還沒有形成這樣的機制。在項目實踐中,我們還發(fā)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由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屬于新鮮事物,政府沒有做過,社會組織也沒有做過,彼此都沒有經驗,就連服務標準的制定都比較困難。我們在實踐中,最頭疼的就是服務標準的制定。在一些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評審工作中,不管是作為購買方的政府還是作為服務提供方的社會組織,都沒有對項目提出具體的標準,即使有也是很籠統(tǒng)的,不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一些看似操作性強的標準實際效果難以衡量,如提出項目使多少人受益,但實際上受益的效果卻無法評定,這就給事后的監(jiān)督和評估留下了難題。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投標人在投標書中和答辯時都是信誓旦旦、高標準承諾,一旦獲得服務項目后,激情會慢慢消減,馬虎應付了事,到結項前才匆忙拼湊成果,甚至用擺拍圖片、數字造假來應付結項評估,很少有結項評審不通過的案例。即便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協(xié)議取消了一些社會組織的中標資格,接下來的項目資金追繳也困難重重。

  從政府方面講,在目前的行政體制下,一旦預算獲得批準,就必須將錢花出去,沒有人會為節(jié)省預算而努力,因為節(jié)省開支是沒有激勵的,反倒會因此而承擔責任。從社會方面講,由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監(jiān)管無法到位,客觀上為一些不良社會組織留下了尋租和腐敗的空間。因此,政府要加快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和制度的研究,出臺的政策和措施必須配套,既不能因噎廢食,也不能單兵冒進,需要制度化的穩(wěn)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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