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法規(guī)與政策輔導:村民委員會(一)
更新時間:2011-11-07 22: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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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農村村民自治法規(guī)與政策
1.村民委員會的性質
基層性
村民委員會是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以下由村民組成的基層組織,是一個村的村民在居住區(qū)的范圍內按照便于自治的原則設立的
群眾性
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權參與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只要是本村選民經過民主選舉,都可以成為村民委員會成員
自治性
在本村范圍內,全體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共同管理本村事務
2.村民委員會的任務
村民委員會的基本任務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的任務是: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共事業(yè)和調解民間糾紛主要屬于自治性事務,而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和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則主要屬于協(xié)助性事務
村民委員會的其他任務
促進本村經濟發(fā)展和相關服務保障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fā)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xié)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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