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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不征稅收入

更新時間:2016-09-26 15:05:53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10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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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不征稅收入"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在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不征稅收入的具體內容如下:

  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匯總

  1.企業(yè)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yè)當年收入總額。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yè)、并按有關規(guī)定相應增加企業(yè)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2.對企業(yè)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yè)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yè)能夠提供規(guī)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4.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業(yè)將符合上述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fā)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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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環(huán)球網(wǎng)校編輯為考生整理"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不征稅收入"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大家認真練習,預祝各位都能在考試中取得理想的成績。2016年稅務師《稅法二》知識點:不征稅收入的具體內容見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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