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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備考知識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更新時間:2018-03-23 09:53:42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47收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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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校編輯為考生發(fā)布“2018年稅務師考試《稅法二》備考知識點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的新聞,為考生發(fā)布稅務師考試的相關考試重點,希望大家認真學習,做好復習工作,預祝各位都能順利通過考試。本篇具體內容如下:

資產損失扣除政策

1. 企業(yè)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人沒了,錢還在,不算損失)

③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④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⑤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2. 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損失扣除符合條件:

①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②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連續(xù)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劃的;

③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xù)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④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fā)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

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3. 資產損失扣除特殊政策:

(1)存款損失中強調企業(yè)將貨幣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而無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為損失扣除。

(2)企業(yè)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后納稅年度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4)境內、境外營業(yè)機構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yè)機構由于發(fā)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所得時扣除。

(5)金融企業(yè)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yè)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分享到: 編輯:張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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