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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精講:第十三章公司法

更新時間:2024-08-14 10:35:56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134收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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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為大家分享了202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精講:第十三章公司法,本章為重點章節(jié),考點較多,大多數考點需要充分理解,部分考點需要死記硬背,復習難度較大,需要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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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精講:第十三章公司法

【高頻考點】股東出資(★★★)

(一)出資方式

總體規(guī)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貨幣出資 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②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非貨幣
財產出資
①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
②評估作價時,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債權出資 ①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
②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③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股權出資 出資條件:
①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
②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③出資人已履行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xù);
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出資限制: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①已被設立質權
②股權所在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③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轉讓股權應批準而未經批準
④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二)出資責任

1.虛假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按規(guī)定繳納出資 ①對公司:股東向公司足額繳納;
②對其他股東:向已繳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③對公司債權人: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①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可以請求其向公司依法
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②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①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公司)
②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③公司發(fā)起人與未出資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①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②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③未盡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

2.出資不實

出資人的出資情形 法律責任
以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價額 ①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
②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 委托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時符合法定條件;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 除另有約定外,出資人不需要承擔責任
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 按善意取得制度處理
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 對違法犯罪行為追究、處罰時,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 責令其在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xù)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 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①指定期間辦理了手續(xù),認定其已履行了出資義務
②自實際交付財產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責令其向公司交付,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

3.抽逃出資

法律規(guī)定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資本維持原則的體現
對抽逃出資的認定 ①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③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④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1)股東抽逃出資,應當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公司的責任
(2)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的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對債權人的責任
(3)合理限制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
(4)經催告,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解除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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