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稅法一》復習資料: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
(一)國際重復征稅及避免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quán)國家或地區(qū),在同一時期內(nèi),對參與或被認為參與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同一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征收相同或類似的稅。
2、國際重復征稅發(fā)生的原因:
納稅人所得或收益的國際化、各國所得稅制的普遍化、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quán)的矛盾性。
3.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單邊方式、雙邊方式和多邊方式
4、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一般方式
(1)免稅法
免稅法又稱豁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外的所得免予征稅,以此徹底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2)抵免法
抵免法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自國內(nèi)外的所得一并匯總征稅,但允許在本國應納稅額中扣除本國居民就其外國來源所得在國外已納稅額,以此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在居住國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簡化公式是:
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率
注意:不得超限額抵免,不足抵免限額可以全額抵免
在國外稅負低于本國稅負下,不足限額部分予以補征
【應用舉例】甲國居民有來源于乙國所得100萬、丙國所得100萬,甲、乙、丙三國所得稅稅率分別為40%、50%、30%,在綜合抵免下,甲國應對上述所得的綜合抵免限額為( )
A 80萬 B 50萬 C 10萬 D 0
答案:A
解析:綜合抵免限額:(100+100)*40% = 80萬
3.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得到稅收優(yōu)惠的那部分所得稅,特準給予饒讓,視同已納稅額而給予抵免,不再按本國稅法規(guī)定補征。
稅收饒讓不是一種獨立的避免國際重復征稅的方法,它只是抵免法的附加,目的是鼓勵本國居民從事國際經(jīng)濟活動的積極性和維護非居住國利益的雙重目的而給予的特殊優(yōu)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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