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稅法二》復習資料:稿酬所得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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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環(huán)球網(wǎng)校整理注冊稅務師(稅法二)復習資料詳細信息
稿酬所得
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fā)表而取得的所得。包括作者去世后,財產(chǎn)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判斷稿酬所得的關鍵:未出版、發(fā)表的,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征稅。
注意以下問題:170頁(三)對報刊、雜志、出版等單位的職員在本單位的刊物上發(fā)表作品、出版圖書取得所得征稅問題
1.任職、受雇于報刊、雜志等單位的記者、編輯等專業(yè)人員,因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屬于因任職、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應與其當月工資收入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專業(yè)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在本單位的報刊、雜志上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所得,應按“稿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出版社的專業(yè)作者撰寫、編寫或翻譯的作品,由本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費收入,應按“稿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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