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查看匯總:2013年《中級經濟基礎》資料匯總
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了解)
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實施。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熟悉)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2.動產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規(guī)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依照上述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四)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例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費按( )收取。
A.件 B.不動產的面積的比例
C.不動產的體積的比例 D.不動產的價款的比例
『正確答案』A
2.(2009年)關于動產交付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動產物權的轉讓,均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B.機動車物權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動產物權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D.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正確答案』A
最新資訊
- 2020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jié)考點匯總2019-11-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匯總2019-10-17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金融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建筑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yè)》考點匯總(10月12日更新)2019-10-12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匯總2019-10-10
- 2019年經濟師考試這12個公式必備!2019-09-10
- 2019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教材正式出版!2019-07-09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匯總2019-04-25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三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