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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更新時間:2012-12-04 10:01:11 來源:|0 瀏覽3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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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二十九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了解)

  物權: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于2007年10月1日實施。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熟悉)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1.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tǒng)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fā)生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2.動產交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其他規(guī)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fā)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fā)生效力。

  依照上述規(guī)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四)物權的保護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例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不動產登記費按( )收取。

  A.件  B.不動產的面積的比例

  C.不動產的體積的比例  D.不動產的價款的比例

  『正確答案』A

  2.(2009年)關于動產交付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動產物權的轉讓,均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

  B.機動車物權的轉讓,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動產物權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D.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fā)生效力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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