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中級經濟基礎》預習:合同的履行(2)
更新時間:2012-12-04 10: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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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經濟師備考已拉開序幕,請考生關注環(huán)球網校經濟師考試復習資料,安排好復習內容,祝您考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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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法 律
第三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
四、合同的履行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五)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yè)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題:(2006年)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C.喪失商業(yè)信譽 D.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動
E.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正確答案』ABCE
(六)代位權和撤銷權
類型 |
概念 |
行使范圍 |
代位權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撤銷權 |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例題:下面關于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提法中,錯誤的是( )。
A.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B.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C.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正確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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