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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中介服務

更新時間:2012-08-13 15:15:0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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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開放后,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也取得重大進展,中介機構大量建立,在房地產流通領域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一些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利用中介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也大量出現。為加強對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設部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并頒布了《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針對中介服務人員資格、中介服務機構和中介服務業(yè)務,作出了行業(yè)管理規(guī)定。

  一、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概念

  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具有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在房地產投資、開發(fā)、交易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為當事人提供居間服務的活動。其中主要包括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和房地產經紀活動。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進行房地產活動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進行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市場價格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yè)務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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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

  1.房地產咨詢業(yè)務人員

  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人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2.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員。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zhí)業(yè)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房地產估價師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房地產估價員必須是經過考試并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員崗位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yè)務。房地產估價員的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訂。

  3.房地產經紀人

  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房地產經紀人的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

  1.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應當設立相應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后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3)有規(guī)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4)從事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的,須有規(guī)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3.房地產管理部門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yè)人員條件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

  4.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3)按照核準的業(yè)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4)按規(guī)定標準收取費用;

  (5)依法交納稅費;

  (6)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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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業(yè)務管理

  1.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辦業(yè)務,應當由其所在中介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執(zhí)行業(yè)務,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委托人的有關資料和文件,查看現場,委托人應當協助。經委托人同意,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將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業(yè)務轉讓委托給具有相應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但不得增加傭金。

  2.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2)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yè)務;

  (3)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zhí)行業(yè)務;

  (4)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5)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人有權要求其回避。因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過失,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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