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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基礎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更新時間:2013-01-22 17:07:1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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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助理理財規(guī)劃師基礎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以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有損失,也不發(fā)生違約責任,應為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其一,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違約行為的發(fā)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條件。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形態(tài),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做的分類。一般而言,違約行為可以分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適當履行和受領遲延幾類。
  其二,主觀過錯。過錯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并未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關于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論。所謂嚴格責任原則,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除了以賠償損失、實際履行等方式外,還有兩個比較常用的,一個是違約金。還有一個是定金。

  (1)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合同責任形式。繼續(xù)履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xù)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xù)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xù)履行不依于其他責任形式。
  繼續(xù)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繼續(xù)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對于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的責任形式。
  對于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xù)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xù)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②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jié)性物品之供應)。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做了如下規(guī)定:
  1)《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為:修理、重做、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俨扇⊙a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仍不能確定合同責任為前提。
 、趹詷说奈锏男再|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凼芎Ψ綄ρa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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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賠償損失是最重要的合同責任形式。
 、谫r償損失是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圪r償損失是由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首先,賠償損失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其次,賠償損失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苜r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賠償損失的確定方式有兩種:法定損害賠償和約定損害賠償
  法定損害賠償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法定損害賠償遵循完全賠償原則和合理預見規(guī)則.
  合理預見規(guī)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guī)則,不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合理預見規(guī)則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是否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約定損害賠償,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它具有預定性、從屬性、附條件性。

  (4)違約金
  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預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違約金的基本性質是預定的賠償金。它是當事人在違約事實發(fā)生以前確定的(一般在訂立合同時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違約金時,才適用賠償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5)定金
  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應履行給付數額內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與違約金是在違約發(fā)生之后的償付不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的一種給付。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具有預交違約金的性質,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如果二者并用,違約人會同時承擔兩種性質相同的違約責任,產生不公平的后果。因此不能并用.而由被違約人擇其一適用。被違約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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