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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證《財經法規(guī)》第二章知識點:票據結算

更新時間:2013-01-25 11:29: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所規(guī)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可轉讓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票據特征:

  1、票據是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的有價證券

  2、票據以支付為目的

  3、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4、票據所記載的金額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支付

  5、票據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即應無條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據金額

  6、票據是一種可轉讓證券

  (一)票據當事人

  票據當事人是指票據法律關系中享有票據權利、承擔票據義務的當事人,也稱票據法律關系主體。票據當事人包括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

  1. 基本當事人是指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存在的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fā)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是指票據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又稱票據權利人;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非基本當事人是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人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等。

  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

  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擔當。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1.票據權利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的行使

  不同的票據,它有不同的權利行使程序。票據的權利行使程序可包括: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等程序。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追索權:

  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補充知識點: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付款人請求付款的行為。(★★)

  ①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诒酒弊猿銎比掌?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銀行匯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芏ㄈ崭犊睢⒊銎焙蠖ㄆ诟犊罨蛘咭娖焙蠖ㄆ诟犊畹纳虡I(yè)匯票,自到期日起10天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

  票據權利的行使場所一般是銀行營業(yè)點,其時間就是銀行營業(yè)的時間。而且票據時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銀行的營業(yè)結束時間為限,而不能以當日的24小時為限。

   若票據的當事人無營業(yè)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5)票據權利的保全

  票據權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為了防止票據權利喪失而采取的措施。

  (6)票據權利的抗辯

  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

  可以在下列情況,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

 ?、倥c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谝云墼p、偷盜或者脅迫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③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芤蛑卮筮^失取得票據的。

  2、票據責任:

  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guī)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fā)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

  2.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四)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五)票據記載事項分為

  絕對記載事項

  相對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事項。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guī)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guī)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六)票據喪失的補救(重點掌握)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

  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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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支票的種類(注意選擇、判斷)

  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將支票分為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

  ①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谵D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

  ③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用于轉賬。

 ?、茉谄胀ㄖ弊笊辖莿潈蓷l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人簽發(fā)支票并交付的行為即為出票

  2、支票的格式:

  支票出票人作成有效的支票,必須按法定要求記載有關事項。該等事項亦可分為絕對應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

  支票的格式可分為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記載事項。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有6條)

  A、表明支票字樣

  B、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C、確定的金額

  D、付款人名稱(可沒有收款人名稱)

  E、出票日期

  F、出票人簽章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總結:

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絕對記載事項)
見上述6條內容
缺少任一事項,支票無效
出票人授權補記事項
金額
收款人名稱
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
(★★多選題)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記載不影響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地為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
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地為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

  補充知識點:

  1.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fā)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與其預留銀行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fā)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2.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

  (2)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3.支票在其票據交換區(qū)域內可以背書轉讓,但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包括現金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選、多選、判斷)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每年必考),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提示期間

  2、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

  (五)支票的辦理要求

  1.簽發(fā)支票的要求

  (1)要嚴格做到“九不準”。即:

 ?、俨粶矢暮灠l(fā)時期;

 ?、诓粶矢氖湛钊说拿Q;

  ③不準更改大小寫金額;

 ?、懿粶屎灠l(fā)空頭支票;

 ?、莶粶屎灠l(fā)遠期支票;

  ⑥不準簽發(fā)空白支票;

 ?、卟粶屎灠l(fā)有缺陷的支票;

 ?、嗖粶屎灠l(fā)用途弄虛作假的支票;

  ⑨不準將蓋好印簽支票存放于他人處讓代為簽發(fā),以防止形成空頭支票或經濟詐騙。

 ?、坪灠l(fā)現金支票要做到要素齊全、內容真實、數字正確、字跡清晰。

 ?、且蓪H撕灠l(fā)。

  出票人簽發(fā)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地區(qū),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fā)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fā)支票。(★★★單選、多選、判斷、綜合)。

  2、對付支票的要求

  ⑴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瞥制比宋虚_戶銀行收款時,應作委托收款背書,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人簽章,記載“委托收款”字樣、背書日期,在背書人欄記載開戶銀行名稱,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開戶銀行。

  ⑶持票人持用于轉賬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在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欄簽章,并將支票和填制的進賬單送交出票人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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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業(yè)匯票(新增,刪除了銀行匯票)

  (一)商業(yè)匯票的概念和種類(不適用于個人)

  1、商業(yè)匯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fā),由承兌人承兌,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的一種票據。

   2、商業(yè)匯票按其承兌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商業(yè)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兩種。

  商業(yè)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簽發(fā),經付款人承兌,或者由付款人簽發(fā)并承兌的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收款人或承兌申請人簽發(fā),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匯票。

   3、商業(yè)匯票的最長有限期為6個月,提示付款期是10天。

   4、適用范圍是同城或異地。

  (二)商業(yè)匯票的出票

  1.商業(yè)匯票的簽發(fā)??梢杂筛犊钊撕灠l(fā)并承兌,也可以由付款人簽發(fā)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2.商業(yè)匯票的格式:

  表明“商業(yè)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欠缺記載上述事項之一的,商業(yè)匯票無效。

  (三)商業(yè)匯票的承兌

  1、承兌概念――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2、承兌程序――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提示承兌,二是承兌成立。

  補充知識點: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yè)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3、匯票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商業(yè)匯票的付款: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付款的概念――是指付款人依據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系的行為。

  2、付款程序――付款程序包括提示與支付。

  3、付款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后,全體匯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五)商業(yè)匯票的背書(了解)

  1.背書的概念

  背書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背書的記載事項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的名稱到 絕對記載事項

  (3)背書日期(相對記載事項,未記載視為到期日前進行的)

  3.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

  (1)附有條件的背書

  (2)部分背書

  4.禁止背書:只要記載“不得轉讓”字樣

  (二)商業(yè)匯票的保證

  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1、保證的當事人。保證的當事人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

  2、保證格式。

  (1)票據的保證必須作成于匯票或粘單之上。

  (2)票據保證記載的事項,有絕對記載事項和相對應記載事項。其中絕對記載事項包括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兩項;相對應記載事項包括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

  (3)保證記載的辦法。具體保證的記載的方法,《票據法》沒有具體規(guī)定。但,《支付結算辦法》中規(guī)定,如果是為出票人、承兌人保證的,則應記載于匯票的正面;如果是為背書人保證,則應記載于匯票的背面或粘單上。

  (4)保證不得記載的內容。《票據法》規(guī)定: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即保證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保證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證人應當向持票人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效力。保證一旦成立,即在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保證人必須對保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1)保證人的責任。《票據法》規(guī)定: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共同保證人的責任。共同保證人是指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票據法》規(guī)定: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3)保證人的追索權。是指保證人在向持票人清償債務后,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被保證人之前手的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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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

  1、概念:信用卡是指發(fā)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或者先按發(fā)卡銀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銀行卡。

  2、種類:

  (1)信用卡按幣種不同,可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

  (2)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

  (3)按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4)按信譽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5)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橘J記卡和準貸記卡。

 ?、儋J記卡――是指發(fā)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fā)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梢灶I取若干張。

  2、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guī)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fā)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fā)卡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

  3、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后,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辦理銷戶:(都是45天)

  ①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谛庞每⊕焓M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坌抛u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fā)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艹挚ㄈ艘蚬仕劳?,發(fā)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莩挚ㄈ艘箐N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扌庞每ㄙ~戶2年以上未發(fā)生交易的

 ?、叱挚ㄈ诉`反其他規(guī)定,發(fā)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4、發(fā)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

  (三)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1.在單位卡的使用過程中,其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2.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四)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guī)定

  1. 單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2.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

  3. 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現金的,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提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取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4.發(fā)卡銀行對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算辦法計付利息;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

  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yōu)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待遇。 免息還款期最長60天。

  (2)最低還款額待遇。還款人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發(fā)卡銀行規(guī)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 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 貸記卡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0.05%,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5.商業(yè)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yè)務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xù)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yè)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2)其他行業(yè)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6.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fā)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fā)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的,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7.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8.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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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匯兌

  (一)匯兌的概念和分類

  指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

  分為信匯和電匯兩種。適用于單位和個人的異地結算。

  (二)辦理匯兌的程序

  1.匯款人按要求簽發(fā)匯兌憑證。

  2.匯出銀行受理匯兌憑證,并進行認真審查。

  3.匯入銀行接收匯出銀行的匯兌憑證之后,應審查匯兌憑證上聯(lián)行專用章與聯(lián)行報單印章是否一致,無誤后,根據收款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審查并辦理付款手續(xù)。

  (三)匯兌的撤銷和退匯

  1.匯兌的撤銷

  匯兌的撤銷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尚未匯出的款項,向匯出銀行申請撤銷的行為。匯款人申請撤銷匯款必須是該款項尚未從匯出銀行匯出。

  2.匯兌的退匯

  匯兌的退匯是指:匯款人對匯出銀行已經匯出的款項申請退回匯款的行為。申請退匯的前提是匯款人與收款人必須達成一致退匯的意見,否則不能辦理退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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