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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關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2-11 09:01: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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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開貨物運輸業(yè)發(fā)票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44號)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我省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核定征收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按照以下標準核定應稅所得率:

  工業(yè)、交通運輸業(yè)、商業(yè):5%;

  建筑業(yè)、房地產開發(fā)業(yè):7%;

  飲食服務業(yè):7%;

  娛樂業(yè):20%;

  其他行業(yè):10%。

  二、核定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和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采用隨流轉稅定期定額征收的,統(tǒng)一按照以下附征率標準核定個人所得稅額:月營業(yè)(銷售)額在20000元以下的,附征率為0;月營業(yè)(銷售)額超過20000元的,附征率為1%.上述月營業(yè)(銷售)額包括核定月營業(yè)(銷售)額和超定額補稅營業(yè)額。

  三、臨時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所得在地稅部門代開發(fā)票的,應當根據所得項目,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單獨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代開貨物運輸發(fā)票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統(tǒng)一按照代開票金額的1.5%預征個人所得稅。其他臨時取得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所得金額無法準確計算的,統(tǒng)一按照每次(日)代開票金額的1%預征個人所得稅,每次(日)不超過500元的,暫不實行預征。

  四、上述規(guī)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2016年12月31日廢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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