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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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已于2011年4月27日經(jīng)科學技術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萬鋼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根據(j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24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或者生產(chǎn)、進口移動式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簡稱建設實驗室)應當報科學技術部審查同意。
第二章 申請
第三條 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建設實驗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鸭{入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guī)劃;
?。ǘτ陂_展相關實驗活動確屬必要;
?。ㄈ┚哂袕氖孪嚓P實驗活動的職能和工作基礎;
(四)具有規(guī)范的運行管理制度;
?。ㄎ澹┚哂邢鄳脑O施設備和專業(yè)人才隊伍;
?。┓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申請單位應當經(jīng)其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或按照業(yè)務隸屬關系經(jīng)國務院有關部門(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向科學技術部提交《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建設審查申請書》(格式見附件)。
第五條 申請單位主管部門收到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形式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nèi)通知申請單位補正;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申請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將全部申請材料報科學技術部。
第三章 審查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設立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從事實驗室管理及相關領域科研工作的老師組成,任期5年。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jù)科學技術部委托對有關實驗室建設申請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建議;根據(jù)實際需求,提出建設實驗室審查方式建議;對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發(fā)展提供咨詢意見。
第七條 科學技術部將從委員會中抽取老師組成老師組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老師組一般不少于9人。
第八條 科學技術部將組織老師組采取會議或現(xiàn)場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境绦虬ǎ?nbsp;
?。ㄒ唬?nbsp;資料審核;
?。ǘ?nbsp;申請單位陳述;
(三) 老師提問;
(四) 老師組討論形成審查建議。
第九條 老師組成員應遵守誠信和回避制度,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第十條 科學技術部根據(jù)老師組審查建議,經(jīng)部務會研究形成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部自收到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報來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審查意見,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請單位主管部門。審查結論分為同意或不同意兩種。在10個工作日內(nèi)不能作出審查意見的,經(jīng)科學技術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老師評審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對科學技術部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經(jīng)其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科學技術部申請復核。
對于理由充分的復核申請,科學技術部將組織老師進行復核審查。
第十三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單位在實驗室建設審查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科學技術部將終止對其申請的審查或撤銷已作出的審查意見,書面通知其主管部門,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決定在1-3年內(nèi)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與審查過程中涉及國家秘密的,應嚴格按照有關保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實驗室建設申請與審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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