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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有關收費問題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3-22 09:00: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你部《關于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紤]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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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

  你部《關于申請核定身份認證服務收費標準的函》(公科信[2010]61號)收悉??紤]到你部所屬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查詢中心”)為自收自支的事業(yè)單位,負責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的收集處理和全國公民身份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管理、運營,向社會提供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公民身份認證等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查詢中心按照自愿有償原則提供下列服務,不屬于政府行為,其收費作為經(jīng)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ㄒ唬τ嘘P單位出示的公民身份信息進行比對,提供“一致”或“不一致”信息服務,可收取公民身份認證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比對內(nèi)容五項以下(含五項),每次5元;比對內(nèi)容五項以上,每次10元。

 ?。ǘ└鶕?jù)用戶需求,提供人口數(shù)據(jù)信息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等服務,可收取人口信息開發(fā)服務費,收費標準為每次50元。對特殊需求的,收費標準由查詢中心與用戶協(xié)商確定。

 ?。ㄈ┌匆?guī)定向國家機關、社會福利公益機構和公民提供上述服務不得收取費用。

  二、查詢中心不得提供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有關信息服務。

  三、公安部門不得強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到查詢中心接受咨詢、查詢等服務并收取費用。

  四、查詢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使用稅務發(fā)票,依法納稅,并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五、上述規(guī)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試行期滿后由你部報我委重新審批。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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