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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更新時間:2013-03-29 14:00:5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詳見附件1)。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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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28日起,海關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稅則號列:29051100),除按現(xiàn)行規(guī)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外,還應區(qū)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反傾銷保證金及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

  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合計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總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

  二、凡申報進口甲醇的進口經(jīng)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或新西蘭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jīng)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或新西蘭的,海關應當按照本公告所列的最高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或新西蘭,但進口經(jīng)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fā)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也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應國家中的其他公司適用的反傾銷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如何征收反傾銷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對于所征收的反傾銷保證金及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jù)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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