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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產于日本韓國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18 15:39:1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0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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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fā)布2004年第9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最終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商務部分別發(fā)布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依法對反傾銷措施進行了調整。

  2009年12月31日,商務部發(fā)布2009年第107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本復審調查的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被調查產品一致,即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90011000。該產品英文名稱為Dispersion Un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對日本、韓國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反傾銷措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及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務部裁定,經調查,如果終止原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發(fā)生,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對中國國內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再度發(fā)生。

  二、反傾銷措施

  自2011年1月1日起,繼續(xù)按照2004年第96號公告、2008年第19號公告和2009年第36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五年。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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