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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二章講義:審計法

更新時間:2013-07-15 13:18: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審計師考試《法律》第二章講義審計法。

  第二章 審計法

  [大綱要求]

  1、審計法概述。掌握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掌握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熟悉審計法律關系;了解廣義和狹義審計法的涵義及審計法的淵源

  2、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掌握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掌握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3、審計程序。掌握審計程序三個階段的具體規(guī)定

  4、法律責任。熟悉審計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主要考點內容]

  初級―審計監(jiān)督原則;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審計法律關系;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審計程序三個階段;審計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中級―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審計法律關系;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審計程序三個階段;審計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重 點]

  審計法律關系;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審計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的主要內容

  [難 點]

  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審計管轄、確定審計管轄權的原則及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法涵義、淵源和審計法律關系

  1、涵義:調整審計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審計法的淵源

  《憲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規(guī)定、《審計法》、關于國家審計的行政法規(guī)、關于審計的規(guī)范性文件(部門規(guī)章)、地方審計法規(guī)

  3、審計法律關系(p412)。由審計法所規(guī)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系(2004年考點)

  (二)審計監(jiān)督的原則(掌握p412)――依法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2009年考點)

  (三)我國審計機關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任免(p412)(2010年考點)

  1、中央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2、地方審計機關的設置以及負責人的任免

  (四)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的關系(p414)

  國家審計又稱為政府審計,是指由專門設立的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公共資金的運用狀況進行的審計。國家審計具有法定性、強制性。

  內部審計是指由各單位內部設立的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本單位的資產資金的使用效率、經濟活動或經營活動的效益等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

  社會審計是指由社會審計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反映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的財務會計碼的真實、客觀和公允性實施的審計。

  二、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

  (一)我國審計機關的職責

  (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職責內容)

  (二)審計機關的具體權限(掌握p416)(2004、2005、2010年考點)

  (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權限內容)

  要求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制止權、處理處罰權、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權、建議權(建議給予處分和建議糾正違法規(guī)定)

  處理權:不屬于行政處罰范疇,目的是糾正錯誤,例如,責令整改\退還違法所得等等

  處罰權:屬于行政處罰范疇,必須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

  (三)審計管轄(掌握p418)

  1、涵義。即關于審計機關的審計權限分工的制度

  2、審計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從審計法的規(guī)定來看,確定審計管轄原則:

  財政、財務隸屬關系原則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原則

  指定管轄原則

  3、審計管轄權的轉移

  審計法規(guī)定,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部分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

  計機關進行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可以直接進行審

  計,但是應當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是有限制的

  審計署對中央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

  支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事項,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三、審計程序(p419)(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四章關于國家審計的審計程序內容)(2007年考點)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zhí)行,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四、法律責任(p420)(參考審計理論與方法第二章關于國家審計機關的法律責任內容)

  審計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責任,包括違反審計法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責任。

  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政府裁決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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