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標師:建設工程項目履行合同的擔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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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履行合同的擔保形式
項目 |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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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定金是指締約一方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前向對方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的擔保形式 |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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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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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是指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作為一方當事人的關系人,向另一方當事人作履行合同擔保的一種方式。 | |
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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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抵押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自己或第三方財物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清償債務的權利 |
罰則 |
當義務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權利當事人可以變賣其財物,優(yōu)先取得補償。 | |
適用范圍 |
適用于借款合同或對外貿(mào)易合同 | |
留置 |
留置是用標的物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義務人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全面履行合同時,權利人有權處置所留置的財物 | |
質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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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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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是當事質押人一方以動產(chǎn)或某種權利作為抵押的一種擔保形式。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chǎn)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chǎn)的或權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押可以分為動產(chǎn)質押和權利質押。 |
可以質押的 |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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