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理財規(guī)劃師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復習


【摘要】2015年下半年各省市理財規(guī)劃師考試即將到來。環(huán)球網校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理財規(guī)劃師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復習”,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考生必須要熟記和掌握的重點內容,請考生認真學習下文。望對您理財規(guī)劃師的復習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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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環(huán)球網校理財規(guī)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是指因行為人意思表示有缺陷,而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由當事人 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的已經生效的民事行為
在變更撤銷之前,已經發(fā)生 法律效力,此乃與無效民事行為的本質區(qū)別
該行為一經撤銷,其效力 追溯于 行為的開始,即自始無效
(一)類型
1、因 重大誤解而實施的:屬于可撤銷行為
重大誤解:
行為人 因對 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量 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 與自己的意思向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基于錯誤認識的行為,表意雖是自愿的、但卻是違背本意的
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2、顯失公平的
在 有償行為中,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交易內容明顯違背公平等價原則的,可以認定為 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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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人之危的(環(huán)球網校理財規(guī)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一方當事人 乘對方出于 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做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不損害國家利益時:可撤銷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
4、受 欺詐脅迫 而實施的
欺詐:一方當事人 故意告知對方 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 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 欺詐行為
脅迫:以給 公民及其親友的 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 造成損害,或者以給 法人的 榮譽名譽、財產等 造成損害 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 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 脅迫行為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受 欺詐脅迫 訂立的合同,
不損害國家利益時:可撤銷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
(二)變更、撤銷
撤銷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可撤銷民事行為,法律授予 受害人 撤銷權
享有 撤銷權的 是受害人
撤銷權人 是否請求 撤銷變更,由其 自由選擇
1、撤銷權、變更權 的行使
(1)方式:須以 訴訟的方式行使
(2)放棄撤銷權:可以 在知道 撤銷事由后,以 意思表示、行為 明示 放棄撤銷權
(3)變更權:法律賦予 受害人 對可撤銷行為 的變更權
變更權人 可依法 消除 原意思表示中的 錯誤或顯示公平 成分,使之成為 有效的 民事法律行為
即其 可以消除 既有意思表示 中的錯誤、或顯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為 無瑕疵 民事法律行為
2、撤銷權的 行使期間(環(huán)球網校理財規(guī)劃師頻道為您提供民事行為知識點)
自 知道或者應該知道 撤銷事由 之日起1年內 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3、撤銷權行使的法律后果
經撤消后,其撤銷的效力 溯及于 行為開始之時,
發(fā)生 與 無效民事行為 相同的法律后果
該行為 一經撤銷,其效力 追溯于 行為的開始,即 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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