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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資本公積增加是否繳納印花稅

更新時間:2019-09-20 13:55:23 來源:環(huán)球網校 瀏覽605收藏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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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huán)球會計實訓頻道整理的納稅實務實例“其他資本公積增加是否繳納印花稅”,主要介紹了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增加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希望對大家學習納稅實務有幫助,網校還會繼續(xù)關注會計實訓-納稅實務相關知識,更多資料敬請關注環(huán)球會計實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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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產生的資本公積增加是否需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5號)第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執(zhí)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執(zhí)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投資性房地產年底公允價值評估增值部分進了“資本公積”科目是新準則的產物,上述通知規(guī)定的背景是財政部發(fā)布的《企業(yè)財務通則》和《企業(yè)會計準則》,新兩則已經替代了舊兩則,目前稅務總局尚未就此問題進行明確。我們認為,在沒有文件對此明確之前,企業(yè)仍要按上述通知規(guī)定,即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計征印花,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導致資本公積增加的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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